10.3969/j.issn.2095-0446.2016.10.132
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扬”与“抑”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保证了环境公益诉讼资格,体现了环境诉讼主体“扬”的价值观,对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很大作用。《环境保护法》制定了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年限,限制了环保状况,对环保主体“抑”产生了很多影响,在资金取法和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各个方面都可以体现“抑”。为了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必须遵循“欲扬先抑”原则,实现抑制向激励条件转化。
环保社会、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
D925.1;F272.92;G416
2016-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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