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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22.02.006

"个人信息已公开"作为合法处理事由的法理基础和规则适用

引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将"个人信息已公开"列为可豁免于同意规则的合法处理事由,须阐明该事由的法理基础和规则适用,以解决其与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掣肘、豁免弹性过大等问题.基于自愿公开或合法强制公开的处理分别以推定同意、与强制公开具有一致目的为正当性基础,符合立法者设置合法处理事由的一贯价值理念和规范逻辑.可作为合法处理事由的"公开"须具备信息处于公开状态与信息公开合法两个要件."公开"为非场景性概念,指信息处于不特定第三人均可获取的开放状态.自愿公开要求个人明示公开或实施了独立的公开行为;强制公开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须具有合理性,处理的客体仅及于信息,不包括数据等信息载体;处理目的须与公开目的客观一致,不完全排除个人信息处理者为获益进行的处理.个人明确拒绝处理的,发生合法性阻断的效力,但强制公开情形下,拒绝将导致公开目的不能实现的除外;处理存在较高权益侵害风险的,自始不能豁免于同意规则.

个人信息的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豁免事由、推定同意、处理目的

44

D9;X322;D082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2021T140721

202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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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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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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