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作为惩罚——为被遗忘权辩护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6728.2022.02.002

信息作为惩罚——为被遗忘权辩护

引用
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要求信息处理者消除信息主体的非私密信息与其个人之间的可识别关系的权利.它的典型形态是删除权.被遗忘权是否具有充分的道德根据,可谓众说纷纭.在证成被遗忘权时,学者几乎都无例外地把被遗忘权作为隐私权的内容之一.然而,被遗忘权的根据是关于正当惩罚的原理.刑法中的前科消灭制度和追诉时效制度所体现的关于正当惩罚的道德根据,在数字时代同样构成了被遗忘权的根据,使被遗忘权成为信息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信息主体希望删除相关信息,就说明信息处理者对这些信息的不作为给信息主体施加了痛苦,构成了对信息主体的惩罚,即便信息处理者并没有惩罚信息主体的明确意图.如果信息处理者拒不删除,就要为信息主体如此被惩罚给出充分的理由.

信息主体、被遗忘权、删除权、惩罚、前科消灭、追诉时效

44

D913;F832.4;D082

202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5-1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环球法律评论

1009-6728

11-4560/D

44

2022,44(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