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2.01.012
有效益的交易:合同诈骗罪规范目的证成——以骗逃部分铁路运费案为分析重点
合同诈骗罪"兜底条款"如何理解与解释,存在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怎样看待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价值以及其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目的 解释是可否入罪判断需要坚持的最为重要的解释原则,目的 论限缩是填补刑法隐蔽性漏洞的有效方法.符合规范保护目的 的行为,应当通过目的 论限缩将其出罪化.合同诈骗罪所涉的市场秩序与公私财产损失,是指没有交易目的 或者基础、欠缺交易效益与效率前提下的市场秩序与财产损失.有效益或者有效率的、合乎交易目的 的合同欺诈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制范围.源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目的 解释只应当用于出罪化.经济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与规范目的 的理解,离不开社科法学智识的浸润、滋养与支撑.否则,经济犯罪的刑法解释与司法适用,就有可能违反基本的经济规律与经济法则而走向谬误.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不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
合同诈骗罪、兜底条款、目的解释、目的论限缩、目的论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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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175
2022-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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