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2.01.003
捍卫权利模式——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公共性与权利
个人信息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是两种相对立的模式,学界通常认为个人信息权赋予个人排他性的支配权,这与个人信息的公共性相矛盾.个人信息的公共性并不必然反对权利模式.一种广义的公共性包含着个人信息所负载的公共利益,个人信息的公开化也是网络时代个人和商业交往的必要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否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模式.公共利益具有多样性,正是某些公共利益支持了权利.权利所蕴涵的主张权确保了人的尊严和自由,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做不到这一点,它不具有义务指向性.但在立法模式上,个人信息保护法要以义务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为主,这是由网络空间个人信息的性质决定的.
个人信息、权利、公共性、共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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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培育项目JLUXKJC2020304
2022-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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