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的分析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6728.2021.06.002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的分析

引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相应规定.就刑事司法而言,在第三方受委托处理信息、数据共享过程中,大数据相关应用技术给放贷方提供了金融数据支撑和风险防控服务,金融平台如果缺乏这些支持,其在反欺诈、风险防控业务运作上势必会面临极大考验.当委托人是灰色领域的从业者时,个人信息取得未必符合知情同意要求,且如果其对受托人处理后的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委托人、受托人都有涉罪可能,但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明晰.对此,需要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客观构成要件等进行仔细梳理,从而对刑事司法实务和企业合规提供指导.考虑到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时受托人的义务相对较轻,受托人的业务具有中立性特征,在受托人采取了合理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不宜轻易认定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委托合同、刑法谦抑性

43

D922.282;F832.33;F279.23

2022-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23-3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环球法律评论

1009-6728

11-4560/D

43

2021,43(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