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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20.04.010

个人信息“选择退出”机制的检视和反思

引用
个人信息“选择退出”机制改变了传统的同意授权模式,将原本由使用人承担的特定义务转换到权利人身上;若权利人不能有效行为,则发生默示同意的法律效果.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流转之间的平衡,对同意作宽泛解释以纳入“选择退出”机制,可以弥合同意授权模式的不足,满足降低经济成本和合理配置信息资源的现实需求.然而,围绕“选择退出”是否构成一项“同意”仍存在分歧,权利人作出反对的性质不明且信息处理者往往告知不完备,客观上使得个人信息控制权被弱化.将“选择退出”机制引入个人信息法时须作出修正:一是在“宽泛同意”场景下解释“选择退出”,以消除将默示同意规则纳入同意体系的理论障碍;二是强调信息主体基于“选择退出”享有反对的权利,并确保信息利用者履行告知义务的完备性;三是严格规定“选择退出”机制的适用条件,避免其发生不当泛化.在修正的基础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纳入“选择退出”机制符合现实需求.

选择退出、宽泛同意、反对权、告知义务、适用限制

42

D93;G203;F83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51

2020-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4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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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42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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