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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社会权的中国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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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的文化转译为视角,通过讨论立宪者的角色设定,可以呈现法律知识之跨文化流通与法律制度生成的复杂机制.20世纪20年代初,张君劢与李剑农不仅最早发表了魏玛宪法的中文译文,还直接参与了联省制宪运动,分别草拟了湖南省宪与《国是宪草》.李剑农的《国是宪草》更影响了林长民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生计”方案.从文本翻译到制宪实践,中国立宪者透过对魏玛宪法及其制定者柏吕斯的理解,体现了他们对自我的角色设定,并深刻影响了魏玛宪法之社会权的中国转化.这不仅透露出法律之文化转译的中国机理,更奠基了社会权之政策化倾向,从而奠定了不同于魏玛宪法之权利模式的中国社会之宪法整合机制.这预示了频繁变动的可能与社会再造的持续发生,从而成为近代宪法至关重要的中国表达.

文化转译、魏玛宪法、社会权、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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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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