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自治的边界——香港《基本法》秩序下法院如何介入议会特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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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自治的边界——香港《基本法》秩序下法院如何介入议会特权问题

引用
议会特权原则的演进经历了从特权确立巩固初期法院对议会事务的绝对不干预、法院可对议会事务确立初步的管辖权但无权决定特权具体行使方式、法院可对特权事务进行必要性审查三个阶段.因世界范围内成文宪制的发展,议会特权的内涵受到成文宪法理念的影响而转变,法院开始越来越多地介入对传统议会事务的审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秩序下,香港法院也陆续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逐步建立起《基本法》秩序下的“不干预原则”,并以此来化解法院对议会特权事务的合宪性审查与传统议会特权原则之间的紧张.《基本法》下香港法院对其他权力分支的尊让程度本质上取决于成文宪制下法院与其他权力分支之间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分配,议会特权的行使应以《基本法》的明确规定为边界,当与《基本法》的宪制性要求发生冲突时,法院对立法会事务的“不干预”立场则会转变为《基本法》下的审查问题.

议会特权原则、香港法院、不干预原则、立法程序、司法审查

41

D921;D676.58;D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CFX057

2019-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4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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