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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说明的民主功能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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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立法程序无法对立法议题的初始化确定施加影响,因而难以避免外在意志借由议题确定能力对立法施加的总体意志强制.在立法议题确定这一立法的源头机制上,进行一种源于民意汇聚以确立立法议题、推动立法启动的民主输入和总控,是立法民主的基础保障.据此,在立法程序中创设与公共领域相联接的立法理由说明平台,从源头上实现对立法议题初始确定的民主性控制,构成立法民主的基础机制.在功能上,立法理由说明经由公共领域汇聚吸纳立法需求,凝聚关于立法的抽象共识,由此提炼整合立法议题,决定是否启动立法.在制度上,依托“公众-立法提案主体(代表或相关部门)-立法机关”的理由说明主体关系,建立“立法动议-立法提案-立法启动”的制度结构,为后续立法环节提供立法议题、立法目的和立法整体方案等方面的民主约束,从而为立法设置基础性的民主框架,由此强化整个立法过程的民主导向.

立法理由说明、立法动议、立法启动、民主立法、立法程序

41

D921;D6;D2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9YJC820075

2019-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3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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