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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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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人工智能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的主张,是以未来强人工智能的实现为前提的.但如果将智能理解为不仅是编程算法还包括心智意识,则这一主张是不能成立的.设计具有人类心智的人工智能,在根本上是不可能实现的.首先,在认知方面,人工智能仅在单项领域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而在跨界领域却存在难以逾越的技术瓶颈.其次,在意识方面,人工智能既不可能内生自发地生成意识,也不可能外在强行地输入意识,因而不可能具有自由意志.最后,在情感方面,人工智能不可能具有人类的情感动机,无法体验犯罪之乐和刑罚之苦,因而不是适格的受罚主体.

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认知、意识、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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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参与的2018年度浙江大学“人工智能与法学专项课题”的研究成果

2019-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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