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时代的共生法哲学
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中,环境法时代的“保护利用”思路转变为生态法时代的“共生”思路.作为当代法秩序基础的人与自然的二元划分因此备受质疑.德科拉以详尽的田野调查为我们提供了四种思考人与自然关系的模式,从中可以提炼出一种多元主义的本体论立场.拉图尔则在政治哲学层面构想了一种确定万物共生之秩序的认识框架.尽管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我国法律仍然把环境作为一个可以利用、但也需要保护的客体.欧洲各国虽然也延续了人拥有环境的思路,但是新的法律实践已经倾向承认生态圈的内在价值.新的国际法承认自然价值的同时正视自然与人类社会的依存关系.生态治理的诉讼中,法庭的裁判越来越依赖科学的证据,科学的发现也越发积极地寻求司法权威的背书.人类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区分从来没有真正变成现实,超越这种区分也就成了必然.总之,生态法时代的共生法哲学要求我们尝试与万物共生于自然中.
生态文明、共生、现代性、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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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参与的2018年度中国政法大学第五批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研究项目“法治体系下的立法权”18CXTD10的研究成果
2019-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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