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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与经济法、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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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在日本发展尚不充分.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劳动法是否适用于自由职业者.《劳动基准法》的劳动者得以不被过低工资、过长劳动时间以及不当解雇所侵害,并能够享受到意外保险.但是,从判例可以看出,原告往往不被认为是劳动基准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相对来说很容易被认定为工会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能够建立工会并与客户和/或平台供应商进行工会法上的集体协商.当自由职业者无法被认定为任一意义上的劳动者时,反垄断法应当适用于作为经营者的自由职业者与其交易对象间的关系.在适用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情形下,比如当自由职业者与其客户或平台供应商之间存在长期契约时,前者有可能被后者强迫接受不当的不利条款,这种情况下保护自由职业者最合适的条款就是不公正交易方法中的禁止交易上的相对优势地位滥用条款.此外,禁止单方面拒绝交易的条款也很重要.如果难以适用这些条文的话,就有必要制定着眼于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独立劳动者”的新法.

分享经济、自由职业者、劳动法、反垄断法

40

D922.29;F246;F830.91

2018-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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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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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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