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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租赁与买卖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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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阶梯》中,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向他的学生讲述了罗马法中买卖和租赁的异同:两者都是合意契约,它们之间存在“亲密的联系”;而物的返还是区分这两种契约的主要要素.同时,他又提出了两种存在疑问的情形:公田永久租赁以及角斗士奴隶.由于这两种情形的特殊性,罗马法学家很难将它们划分到租赁契约或者买卖契约中.公田永久租赁的案例中,在没有定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存在物的返还,应视为租赁契约.但是直至今日,大多数理论仍将角斗士奴隶的案例解释为两种“异类契约”,并认为它们是附条件契约的特例,其效力可以追溯到契约缔结之时.而笔者认为,契约在缔结之时已经要件完备且产生效力,不同的“条件”并不是用来确认契约的法律属性,而是用来在事件发生时确定是哪种契约的情形,并且不具有溯及力.

买卖、租赁、物的返还、附条件、合意契约

D909;F270;G80-05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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