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终身监禁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在贪污贿赂罪中设立了终身监禁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将终身监禁的设立作为减少死刑的必要措施,而欧洲从一开始就否定了终身监禁存在的合法地位.在国际法上,终身监禁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在刑罚目的上,终身监禁违背了改造和回归社会的特殊预防目的,无明显的一般预防功能.在具体的刑事执行问题上,终身监禁催生了罪犯的绝望心理,使得监狱考核机制失效,加重了监狱负担.无论是从功利主义还是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终身监禁都不宜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
终身监禁、报应刑、犯罪预防、刑罚执行
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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