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6.02.008
独立担保的商事法理构造——兼论民法典视野下的独立担保制度建构
独立担保作为新兴的担保工具,学理上将其界定为合同和信用证的学说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将其界定为商事保证.基于商事保证的法律属性,独立担保可得摆脱民事担保规范所设定的利益平衡机制.进一步而言,独立担保在法理构成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独立抽象的债务承诺、严格相符的单据交易以及特殊的修正机制.基于独立担保的法理属性及构造,在未来的民法典体系中,独立担保应当与保证相并列,共同作为人的担保的下属概念.在规则设置上,应当容纳独立性及其认定的规则、单据相符及其判断的规则、独立担保的修正机制等三个方面的构成性规则.
独立担保、独立抽象性、单据性、修正机制、民法典
D92;D99
作者主持的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独立担保的商事法理构造及法律制度构建研究”15CFX044
201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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