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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5.03.006

从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离——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化

引用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既具有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也具有财产权利的资源收益性,这使得农村社会现实中公共职能与经济职能界限不清,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存在一定混淆.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制度矛盾,我们应从认识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入手,并进行相应权利安排.由于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我国的基础土地权利,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财产权内容应自所有权中剥离,独立为非限定土地使用权,而所有权作为公权力继续加以保留,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非限定土地使用权为基础设定其他限定性土地使用权.这对于我国城乡土地权利并轨、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实现土地使用权的体系化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并能够充分实现物尽其用,使广大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中获益.

使用权、非限定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TU9;I20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12YJA820032;2013年浦江人才计划项目“城乡土地并轨法律制度研究”13PJC063

2015-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7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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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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