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变动中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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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4.03.005

动产所有权变动中的“交付”

引用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交付原则是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它在物权法与合同法领域都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的目的在于明晰交付的概念,突出当事人意思在其中的作用,而非无意识的纯粹客观行为.交付在有形交付的框架下被理解为行为人有意识地取得占有和丧失占有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交付要求出让人必须为受让人而丧失占有,以使后者在行使事实管领力上不存在障碍.因此,移转所有权的交付不同于设立质权的交付,也不同于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的交付,更区别于买卖合同中交付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等情况.在占有辅助人、占有媒介人、受指令人等第三人大量参与交易的情况下,交付的含义已经不再局限于直接占有的移转;交付概念应适应现代社会的交易需求,以事实管领力为中心进行相应的扩大化.

事实行为、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指令取得

D9 ;DF5

2014-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4页

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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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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