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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12.05.009

集体劳资争议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关系

引用
为避免刑罚权滥用,刑法理论应当建构集体劳资争议的基本教义:以犯罪论体系的构造判断,正当的集体劳资争议,应当属于刑法中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并从目的正当性、法益均衡性、手段正当性、主体适格性和程序合法性五大条件建构其判断标准;从刑法的限缩机能出发,通过识别和阐述可罚的违法性与集体劳资争议之违法性判断的关联,从而把不具有需罚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由上述教义出发,集体劳资争议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者之间界限分明,司法实践中把集体劳资争议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予以惩治,本身即属于“莫须有”。

劳资争议、扰乱社会秩序罪、可罚的违法性、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集体争议

34

D924.36(中国法律)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劳动法治视域下的劳动刑法制度研究”09YJC820046

2012-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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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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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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