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12.01.003
烟草管制与公民权利的包容与界分
毋庸置疑,对已沦为习俗的吸烟行为予以管制,必然会滋生侵犯公民权利方面之不妥,一般而言,其表现为与吸烟者行为自由权、烟商言论自由权、以及吸烟者与企业主财产权三方面存有冲突。我们经由对自由权本质属性的剖析可以明确,有碍他人健康之吸烟行为非属行为自由其类;同时,亦并非所有烟草宣传皆可归属言论自由权范畴,在烟控制度结构中,我们理应对烟草宣传保持“尊重与戒惧”的基本态度。另外,限制购买以及征收烟草税所造成的财产限制,事实上和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侵犯亦是有所差别的,购买香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支配情形,对其予以限制并不违背法经济学上的资源配置法则。最后,对企业主而言,单纯的获利机会、商业利益、赢利预估或期待并非属于财产权的保障范围。
烟草管制、吸烟自由、烟商言论权、烟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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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中国法律)
我国台湾地区中华发展基金项目资助,为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烟草管制基本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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