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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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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直是我国民事判决执行中的难题.法院财产调查权的行使效果决定着民事判决执行的质量.长期以来,法院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主动弱化自身的财产调查权,甚至体现为一种消极与不作为,却要求债权人自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致使债权人举证责任被被动强化,为一股强大的民间暴力的兴起与蔓延预留了相当的空间,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事实上,强制执行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国家,债权人享有的只能是强制执行请求权.执行权不是一项司法权,而是一项行政权.对财产状况的调查应当是执行官的专有权,债权人不应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因此,为我国目前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权纠偏定位,迫在眉睫.

民事强制执行、执行权、财产调查权

33

D92;D91

2012-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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