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之根本症结及其改造
近年来,政府采购腐败和高价格所致政府采购价值落空问题备受理论界的关注,学者们从制度视角对其进行了多方位反思。制度层面的审视将症结归因于政府采购主体、质疑投诉、合同等具体制度之缺失。其实制度的不足与其背后深层的立法思维模式、立法力量主导模式、政府采购权体制结构安排更具关联性,深层地看其根源亦在于此。由是,根本解决政府采购现实问题之策略应为:促进政府采购立法思维模式从片面吸收国际先进法制向注重中国语境基础上与国际法制接轨转换,立法力量主导模式要由行政主导向立法博弈转换,采购权体制结构设计模式需由侧重监督向侧重制约转变,进而依统一立法模式、循采购权制约理路对制度进行重构。
政府采购法、立法思维模式、行政主导立法、采购权配置
D922.295(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0-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