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之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论要
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的重大价值所在。少年司法的社会性的主导价值目标,即教育、保护为主的社会福利性的基本政策理念,决定了社会人格调查报告作为少年案件的基本事实与证据的根本地位,以及其作为少年司法区别于传统普通刑事司法的基本特征和贯穿少年司法始终的必然要求。社会人格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越轨少年的社会成长历程、人格状况等信息,以及据此而进行的专门分析评估。作为少年案件基本事实与证据的社会人格调查报告不应当由控、辩、审或者其他社会福利部门四方中的任何单方来完成,而应当根据诉讼基本原理,由控、辩、审三方合理分工进行,并最终由少年审判机关结合专家的分析报告予以综合判定。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可以用作少年案件定罪、量刑及个别化处遇和管护矫治等方面的重要决策依据。
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少年司法、人格刑法
D912.7(法学各部门)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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