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迫失踪罪——兼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强迫失踪"是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的暴行,其后果是将个人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鉴于强迫失踪极端丑恶的性质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确立强迫失踪是一种极端严重的犯罪,大规模有系统地实施强迫失踪构成危害人类罪,免遭强迫失踪是一项绝对的人权.<公约>是迄今为止联合国通过的所有人权公约中规定国家责任最严格、保护受害人最彻底、惩处犯罪人最坚决以及实施监督机制最有力度的一项公约.
强迫失踪、人权、国际人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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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D92
2009-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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