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诉讼竞合之法律规制模式:效益分析与选择
国际诉讼竞合会产生诸多的消极后果:当事人沉重的经济负担、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矛盾的判决.然而,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提起国际平行诉讼的行为也具有合法的动机.因此,对于国际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应当以效益为价值取向,对国际诉讼竞合的消极后果和当事人的合法动机进行衡量,既要体现经济效率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着四种不同的模式:放任平行诉讼模式、英美法系的自由裁量模式、大陆法系的承认预期模式和欧盟的先受理模式.中国应当以承认预期模式作为原则,以自由裁量模式作为例外.唯有此,才能实现最佳的效益目标.
国际诉讼竞合、法律规制、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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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DF7
2009-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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