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人身侵权及民事责任——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考察
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发生人身损害,当事人又以人身侵权提起诉讼,对此类案件,既不宜以违约判定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又难以以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判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认定一般侵权构成的关键性依据,仍然是要求行为与损害之间形成"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本文主张运用"法规目的说"判定合同违约行为与人身损害之间是否构成"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构成,则可以结合其他要件,认定合同履行中的人身侵权成立,继而判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错的范围内承担人身侵权法律责任.
合同、人身损害、法规目的说、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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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D92
200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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