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7.05.010
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认
在刑法领域,按照既有的单位犯罪认定逻辑即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确认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无疑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然而在此逻辑推导下,一人公司却无法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这样的逻辑悖论根源于对既有单位犯罪认定标准的误读,即将刑法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界定建立在民商法法人人格理论的基础之上,而一人公司本身就是对民商法法人人格理论的颠覆.刑法上惩罚单位犯罪并非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单位,我们无需用法人的条件来衡量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在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把握上仍应坚持单位犯罪认定的实质标准,从单位的整体意志、单位利益的归属及惩罚单位犯罪的目的等方面出发,准确做到对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单位犯罪、实质标准
29
D92;D91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