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7.04.01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透过近年来有关胎儿损害赔偿请求的几起典型案件,可以看到我国在胎儿保护方面存在立法欠缺.法学界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主要学说,从是否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能力的角度可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中,肯定说不符合近代民法民事主体立法的思想基础,也违背了权利能力的伦理性和平等性原则,且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并无实益.引入德国有关胎儿保护判例中的"生命法益"概念,可在现实社会中对胎儿利益提供充分保护.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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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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