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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06.04.013

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

引用
@@ 一特征形成权①,指的是由一个特定的人享有的、通过其单方行为性质的形成宣告来实施的”1”、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确定一个法律关系的内容、或者变更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终止或者废止一个法律关系而导致权利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在请求权,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为一个行为(<民法典>第194条”2”),以至于使得他们的意思一致而发生法律效果;而形成权与请求权不同,它只是给予一方的、并不需要别人的意思表示参与、而只是根据权利人自己一方的意思来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3”.

德国、民法典、法律关系、权利人、法律效果、形成权、请求权、意思表示、行为性质、权利关系、义务人、特征、实施、废止

28

D92;DF5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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