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04.04.005
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法的分立
《公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学界共识.本文没有拘泥于公司法的具体条文修改,而是为公司法改革提出了一条新思路:变革立法体系,将有限责任公司法与股份有限公司法进行分立立法.基于两种公司的本质差别,有限责任公司法与股份有限公司法具有不同的立法范式,它们在立法重心、立法技术、概念语词组成及制度架构方面大相径庭,难以求同存异,实有必要对其分立立法.重构公司法体系,这必将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和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公司法修改、公司法改革、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分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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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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