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法、判例法抑或"混合法":一个认识论的立场
@@ 认识论是一种关于人类认识外部世界、把握客观真理能力的哲学范畴.从人类社会法律沿革的历史来看,在特定国度和具体时代,居于主流地位的认识论与该时代和国度的法源形式至关密切,这主要表现在认识论与立法的关系上.立法即为在认识现实世界和总结以往人类行为规律性的基础上对未来人类行为加以预测并进行规制的一种认识活动,必然应以一定的认识论作为指导.不论是通过议会立法产生的"法典法",还是采取法官造法形式的"判例法",理应具有一定的认识论基础,而这也直接决定了立法权在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分配和移转,从而影响到立法的涵盖范围、具体条文的规定和立法技术等多个环节的处理,据此也就决定了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的根本分野.
判例法、混合法、认识论、法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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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G424;B023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2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