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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398.2023.03.010

法定数字货币对盗窃罪认定的冲击及其解决

引用
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未来势必会出现数字人民币与纸币共存的态势.因数字货币所独有的技术特征,使得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侵财行为手段不同于单一的传统盗窃行为,而是包含侵入数字钱包、获取支付密码等复合行为.因此,传统盗窃行为的认定标准,已经不再适用盗窃法定数字货币行为的认定.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着手认定,应当在立足于危险结果说的基础上,针对具体案情加以综合判断.针对盗窃法定数字货币的手段行为,平和窃取说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针对盗窃法定数字货币的既遂认定,相比传统"控制说","失控说"立足于他人财物是否失去控制,无疑更加契合智能合约等技术的应用.针对数字货币硬钱包,不能将其等同于信用卡,也不能将"冒用"他人数字货币硬钱包的行为解释为信用卡诈骗罪.对于盗窃数字货币软钱包的罪数认定,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加以区分,不能一概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排除计算机类犯罪的适用.

法定数字货币、盗窃罪、行为手段

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FFXB059

2023-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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