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398.2022.06.011
论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责任中的风险分配 ——以《民法典》第1234条的解释论为中心
代修复费用是一种以保护债权人完整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责任,是 《民法典》 第581条替代履行责任在侵权责任编的具体化.即使侵权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金额支付了代修复费用,其生态修复义务也并未完全消灭,原因在于:一方面,代修复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完整利益为目的,仅支付代修复费用,债权人的完整利益并未获得完全实现;另一方面,生态修复义务属于结果债务,代修复费用是生态修复义务的延续,其也应为结果债务,而仅支付该费用并不能实现特定给付结果的发生.因此,生态环境代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仍应由侵权人承担.此外,应严格区分金钱赔偿与代修复费用,后者应仅指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所产生的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费用、风险分配、完整利益、结果债务
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面上资助项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22-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