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398.2022.02.009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有效辩护
在法庭上公平质证是受刑事指控者所享有的一项最低限度权利保障.为避免这项保障遭受不当的克减,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同时, 专门规定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辩护权利和公权力机关的法律援助辩护义务.作为程序正当性的替代来源, 律师的有效辩护在缺席审判中发挥着维系基本的诉讼构造、提供必备的裁判信息和创造间接的交涉平台三项功能.但同时, 缺席审判制度本身也给律师有效辩护带来了侦查中心主义变相强化、各项辩护权利无的放矢和辩方内部关系分化解体三项挑战.在缺席审判中实现有效辩护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 针对程序的内在特点, 为辩护律师积极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充分的执业保障、创造完备的法律依据和建立必要的制度基础.通过这些举措, 逐步促进律师在缺席审判中积极履责, 强化律师在缺席审判全阶段的作用, 最终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缺席审判制度.
刑事缺席审判、有效辩护、以审判为中心、无效辩护
D915.3(法学各部门)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9SFB2034
202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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