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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398.2021.03.010

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否定论 ——评《民法典》第580条

引用
是否应赋予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合同僵局".在构成《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1项时,应借鉴德国模式,将其法律效果解释为原给付义务自动消灭,基于存续上的牵连性,对待给付义务也归于消灭.若债权人已为给付,则原合同关系转化为损害赔偿关系.在构成该款第2、3项时,原给付义务并未消灭,但由该款文义可知,原给付义务在性质上已转化为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种情形,赔偿损失应优先于继续履行,此时债权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在构成该条第1款但书所列三项情形时,原合同关系均转化为金钱损害赔偿关系,而金钱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也就不会形成"合同僵局".因此,并无必要赋予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同时,为避免架空该条第2款,应将其解释为基于重大事由终止定期继续性合同制度.

司法解除权、违约方、原给付义务、履行不能、合同僵局、重大事由、民法典

D913(法学各部门)

2021-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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