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398.2021.02.011
我国生态环境监管规范体系化之疏失与完善
生态环境监管职能分散交叉、多头管理的体制性障碍是我国生态环境监管效能不高的重要成因,这一体制性障碍可以进一步归因于构成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疏失:一方面,生态环境监管主体职责边界模糊的缺陷与相关法律表述模糊不清、表达不规范紧密相关;另一方面,在生态环境领域以要素为依据的分散式立法体系化程度不高的语境下,监管体制法律规范之间多有冲突、协调性不足,难以协同服务于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可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包括从形式层面完善法律条款的立法表述以及从内容层面实现法律制度体系化这两个维度展开,促进立法内部不同监管主体之间沟通协调机制的形成,实现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系统化、综合化.
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化、协调机制
D922.68(中国法律)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特别委托一般项目"《国家公园法》立法研究";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矿业权行使中越界开采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2021-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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