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398.2020.05.010
网络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时至今日,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众多经营者已经成了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虽然我国已经出台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完善了 《反垄断法》 的相关规定,但在调整网络平台市场竞争时仍然存在针对性、 适用性不足,立法缺位等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从单边市场到双边市场的市场模式变革影响到了网络平台市场竞争要素的变革.比较网络平台的双边市场发展模式与传统单边市场发展模式可以发现,用户数量成为网络平台市场控制能力关键因素、 算法成为维持用户数量与开展有效竞争的重要工具.在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第11条确定的认定网络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要素中,用户数量应当具有优先适用性,将其作为推定条款进行重点突出;以用户时间占有比作为量化平台经营者持续占据、 维持用户的指标,认定网络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持续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能力.基于算法工具属性,对占据明显用户数量与用户时间比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算法进行备案以完善对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方式.
网络平台、双边市场、市场控制能力、有效竞争、量化指标
D912.29(法学各部门)
华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转售价格维持规制路径选择的多维透视";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研究"
2020-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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