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398.2020.02.009
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规定权的法治限定
行政处罚作为政府规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手段,应当发挥其应有的规制功能.然而,当前强调依法从严的政策导向,容易造成地方立法权限的过度扩张,某些地方性法规经由取消或者提高行政处罚下限等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其具体细化的法定授权予以虚置化处理,很大程度上悖离了法律位阶原则和国家法制统一的整体要求.据此,在我国现行规范框架内有必要论证重述地方性法规作为一种执行性立法的权限范围,并且结合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细致地考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规定权的行使边界.坚持依法立法原则这一相对保守的规范法学思路,亦不失为一种系统且审慎的法治思维.
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规定权、执行性立法、法律位阶、依法立法
D912.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行政民主进程中的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与制度创新研究";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治理模式转型与政府形象重塑——以改革开放四十年为背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9年度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项项目
2020-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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