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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398.2018.06.010

环境影响评价参与主体"公众"的法律界定

引用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往往涉及建设者与反对建设者之间,价值观与利益之间的冲突及取舍,以及利益与风险负担的平衡问题.因此环评公众参与机制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制度价值.但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对环评参与主体"公众"界定比较模糊,内容不统一、 混同.为了进一步解决环评公众参与的可操作性问题,应采用总分、 排除法+类型化的定义方法,对环评参与主体"公众"做更深入、 更细致的制度设计,打破公众参与在学理和规范上的缺位现象,保证公众的代表性、 全面性和利益相关性,更好发挥公众参与的机能.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法律界定

D912.6(法学各部门)

2019-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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