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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398.2018.05.010

逮捕条件的证明规则 ——以侦查阶段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为视角

引用
侦查阶段的逮捕环节是一个三方参与的特殊程序.因为审查逮捕时侦查行为尚未终结,所以逮捕环节有着不同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证明规则.逮捕环节的证明对象就是逮捕的三个实体性要件,即事实要件、刑罚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事实要件和刑罚要件的证明具有紧密的联系,应达到清楚可信的证明标准,侦查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明方法上属于自由证明;对于社会危险性要件的证明应允许品格证据和倾向性证据的准入,应达到合理根据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由侦查机关承担,在证明方法上也属于自由证明.对于逮捕三要件的证明规则的分别阐述,有利于逮捕制度逐步走向诉讼化格局.

逮捕程序、事实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证明标准

D915.18(法学各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16B08

2018-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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