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398.2018.04.010
夫妻一方所持股票期权归属认定的法理证成及其规则
股票期权是兼具身份性的财产权利,持有人可依其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行权,夫妻他方不得干涉.然在行权时,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以及尊重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其行权后的收益作为既得财产,应综合考量期权取得时间、 婚姻存续期间、 行权时间以及夫妻财产制等因素,对该收益之归属予以合理认定.股票期权无论是持有人婚前取得抑或婚后取得,其行权时所得之收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合理分割.离婚时尚未行权之期权,其行权收益在性质上为期待财产,待符合行权条件且持有人决定行权时,应综合考量实际情况对既得收益之归属予以合理认定并分割.
股票期权、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法理证成
D913.9(法学各部门)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 "中国民法典立法之家庭法与财产法体系协调及制度整合研究"FJ2016B066
2018-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8-106,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