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398.2018.04.009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选择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环境、 经济及社会综合效益,有助于绿色发展目标的实现.我国于2013年开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导致试点实践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僵局.破解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僵局的关键在立法.在立法模式上,应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行的模式,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 基本法与特殊领域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单行法;在立法内容上,须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 承保范围、 承保机构、 监管体制、 保险费率、 责任限额、 免赔额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等核心规范,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践工作提供法律指南.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僵局、立法模式、立法内容
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 "2011计划"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 2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流域一体化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15AZD067;司法部一般项目 "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研究"14SFB20044
2018-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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