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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398.2018.02.011

恐怖活动罪犯与极端主义罪犯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基于再犯预防的视野

引用
在我国立法上首次提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应对恐怖主义再犯预防与控制做出的新举措.社会危险性评估的结果是安置教育制度启动与解除的依据.但由于尚无实践先例可循,立法规定较为笼统.应根据恐怖活动罪犯与极端主义罪犯的特性,进一步整合评估对象的范围;形成多部门综合考量的评估组织,构建专业评估队伍;回溯评估对象经历,坚持定性评估与量化评估相结合,完善评估内容;针对恐怖主义类型罪犯设计专门评估量表,使社会危险性评估成为一个能够被信赖的科学评价程序.

反恐怖主义法、社会危险性评估、安置教育、再犯预防

D917.6(法学各部门)

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反恐斗争中我国安置教育的体系构建研究》CLS2017C18;司法部2017年黄丝带研究项目三级研究项目《涉恐犯罪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和安置教育研究》C46

2019-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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