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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398.2018.02.010

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证明问题研究

引用
强制医疗的本质是对人身自由的处分.为防止强制医疗的恣意适用,对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证明问题,应当予以明确.强制医疗的决定与解除在证明对象上存在差异.在决定强制医疗的案件中,证明对象是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在解除强制医疗的案件中,只需针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证明.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决定强制医疗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而强制医疗的解除应由启动解除程序的主体进行初步举证,然后由检察机关承担应当继续予以强制医疗的证明责任.在决定强制医疗的案件中,强制医疗程序的证明标准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存在区别:特定的暴力行为事实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对于人身危险性的证明应达到“清楚和有说服力”的标准.在解除强制医疗的案件中,对符合解除条件的初步证明只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证明则应达到“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

强制医疗程序、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D915.3(法学各部门)

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2017C04

2019-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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