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398.2015.02.011
群体性纠纷的示范诉讼解决机理与构造
在群体性纠纷解决过程中, 群意表达易被集体意旨所表征而成为公开文本, 但群体成员个体表意的隐藏文本并不能有效转化为合意而被吸纳其中、 并在最终影响群体司法正义的实现. 既有群体司法虽通过直觉法中的情理因素涵摄以及法庭的非社会化给予响应, 但也由此造成了群体性司法诉讼效率与共识达成的现代化之殇. 德国针对私人投资者建立的首个示范性诉讼立法实践表明: 通过示范诉讼契约吸纳当事人诉讼处分合意,可改善群体司法对每一个当事人的诉讼权保障程度; 通过诉讼退出制, 可协调无法达成 "集体意旨" 的少数当事人另行起诉; 灵活运用包括胜诉酬金制在内的起诉激励, 也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了群体性诉讼巨型化的困局.
群体性纠纷、纠纷解决、示范诉讼、德国证券纠纷
D95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11YJC820008;福建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重点项目 FLS2014 A05;华侨大学 "海上丝绸之路" 专项研究课题HSYB2014-04
2015-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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