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398.2014.03.014
论环境标准制度的环境侵权救济功能
我国当前的《侵权责任法》重视了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进行了特殊侵权责任制度设计,但在价值判断和制度机理上依然秉持私权保护理念.这使得当前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存在着诸多内生缺陷和实施困境,其症结可以归结为环境侵权所致损害超越了传统民事侵权的损害结果.环境侵权中“对环境的损害”以及生态利益的损害已经不能在传统侵权结果责任框架下寻求救济,必须引入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理念,并相应地进行制度设计.该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行为责任性质界定下环境侵权的认定依据,环境标准制度可以发挥环境侵权认定的制度功能.
环境标准、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结果责任、损害
D912.6(法学各部门)
第52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环境侵权救济中的环境标准制度重构:从PM2.5标准切入”2012M521450;福建省法学会一般课题“环境标准制度之环境侵权救济功能研究” FLS2013B05
2014-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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