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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398.2012.03.010

法条竞合“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之提倡——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引用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法律适用采用"重法优于轻法",类似民法上的"向一般条款逃避"。从民刑比较而言,刑法的形式理性更高,刑法适用更应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从法律解释看,格式合同尚且作出对提供文本一方不利的解释,刑法犹如国家与国民订立的格式合同,亦应作出对国民有利的解释;从罪刑法定原则看,犯罪构成要件明确性要求刑法适用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亦是明确性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可见,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亦是刑法的适用铁则。为此,刑法立法上,普通法条应配置较轻的法定刑;司法上,应杜绝随意将普通法条扩大解释,严格普通法条的适用条件,即便例外适用"重法优于轻法",也应当以刑法的注意规定为限。

法条竞合、处罚原则、罪刑法定、一般条款

D90(法的理论(法学))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2010B059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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