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398.2010.03.014
日本《信托法》的两次价值选择——以意定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为中心
2006年日本<信托法>的修改使得前后两部<信托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出现了重大差异.日本旧<信托法>出于防弊的需要,对信托制度做了相当大的改造,使得委托人的权力畸大,这一立法模式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继受,在理论和实务上造成了困扰.日本新<信托法>放弃了此前的这种不成功的改造,转向兴利.其理性的立法态度值得借鉴.
日本信托法、价值取向、法律移植
D922.282(中国法律)
华侨大学科研启动费项目08BS403
2010-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9-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