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398.2008.04.007
论ISP信息披露义务与著作权法公共政策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我国立法中因缺乏对正当程序、隐私及表达自由的关注而存在利益失衡的可能,而司法实践更加忽视该义务背后的公共政策,其原因是我国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理论存在不完善之处.从著作权法的公共政策出发,构建利益平衡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要确立它的民事义务属性,义务之履行须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以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而具体的条件应该关注网络用户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的需求,同时建立违法救济制度.
网络服务提供商、信息披露义务、公共政策
D923.4(中国法律)
2009-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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