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398.2007.04.012
浅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连接农民与市场、促进农业产业化方面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规范,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虽然有很多学者探讨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地位问题,但是观点不一.仔细考察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相关特征就会发现,农村信用合作社不仅应该是法人,而且应当属于独立的非营利法人.
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非营利法人
D913(法学各部门)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0-64